(2015)徐执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段海银、张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海银,张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徐执字第415号申请执行人:段海银。被执行人:张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海银与被执行人张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伟审判员 孟祥东审判员 王建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