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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执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段海银、张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海银,张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徐执字第415号申请执行人:段海银。被执行人:张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海银与被执行人张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伟审判员  孟祥东审判员  王建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