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8执1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江西省天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付冬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天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付冬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资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8执1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天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繁华街东二栋,组织机构代码:79476783—5。法定代表人:徐坤亮,女,总经理。被执行人:付冬新,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资溪县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的(2016)赣1028民初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7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付冬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付冬新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付冬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付冬新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电信营业所的账号为62×××14内的存款89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邹庆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志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