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3执3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仲谋、张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仲谋,张猛,刘莉,张建华,杨保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3执3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仲谋,男,1936年7月10日生,回族,住河北省盐山县。被执行人:张猛,男,1984年6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刘莉,女,36岁,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建华,男,1958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被执行人:杨保英,女,1958年3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423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杨保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庆云支行的账户(账号:60×××43)存款11500元至庆云县人民法院。二、冻结被执行人杨保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庆云支行的账户(账号:60×××43)存款3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化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