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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1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XX与皖东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皖东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884号原告:王XX,女,201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法定代理人:王某(系王XX父亲),男,198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韩某(系王XX母亲),女,198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栋,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皖东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新安江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孟庆海。原告王XX与被告皖东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王XX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XX负担。审 判 员  夏恒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孙 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