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刑初2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云汉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汉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234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云汉,男,1984年5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地河南省新野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2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2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云汉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敏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云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3月2日10时34分许,被告人张云汉驾驶粤A×××××号轻型厢式货车沿S82佛山一环路由西樵往北滘方向行驶至47KM+800M路段时,该车辆右前角碰撞前方同向同车道因故障停在左起第三条车道上的由被害人邝伟强驾驶的赣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赣K×××××号重型平板半挂车尾部,造成粤A×××××号轻型厢式货车乘车人被害人梁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且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环公路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张云汉驾驶机动车因观察、判断不当,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驾驶的机动车载物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及其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无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导致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确认张云汉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邝伟强的陈述;被告人张云汉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车辆技术鉴定意见;车辆痕迹勘验笔录;汽车衡称量单;户籍证明;结婚证、户口材料;谅解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张云汉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张云汉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云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云汉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张云汉于案发后现场参与抢救,邝伟强打电话报警,被告人在现场等候处理;又查明,被告人张云汉与被害人梁某是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多名未成年子女,事故后,被害人梁某的亲属对被告人的肇事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以上事实,被告人的供述、结婚证、户口材料、谅解书等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云汉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云汉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云汉于事故后,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参与抢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死者梁某生前是被告人张云汉妻子,二人育有多名未成年子女,死者亲属亦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在综合量刑时予以考虑。公诉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云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燕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家华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