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民初162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1620号之三解除保全申请人:徐桂兰,女,195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银地家园20号楼5-202室,身份证号:110102195407092725。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宝忠,男,195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银地家园20号楼5-202室,身份证号:110102195408312734。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豪,北京市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辉,男,199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解除保全申请人徐桂兰、李宝忠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财产申请保全,本院作出(2017)豫1421民初1620号民事裁定,查封户名为徐桂兰、证号为京房权证丰私字第××号、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银地家园20号楼5-202室的房产。2017年7月27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双方以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为由,申请解除本案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应解除本案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户名为徐桂兰、证号为京房权证丰私字第××号、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银地家园20号楼5-202室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崔振江审 判 员 陶清湜人民陪审员 周恩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孔奕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