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22民初3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福建省仙游县供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杨四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仙游县供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杨四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3093号原告:福建省仙游县供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南镇东一环路2999号水乡丽都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052323119X。法定代表人:庄建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明凤、詹双双,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四明,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福建省仙游县供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四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福建省仙游县供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福建省仙游县供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颜 洁人民陪审员  卢实平人民陪审员  潘 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丽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