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2民初10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必新与雷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必新,雷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2民初10242号原告:胡必新,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潘瑜峰,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金华市婺城区。被告:雷春,男,198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原告胡必新为与被告雷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良军独任审判。在审理中,原告胡必新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必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必新撤回对被告雷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2元,依法减半收取121元,由原告胡必新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李良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洛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