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02民初10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必新与雷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必新,雷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2民初10242号原告:胡必新,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潘瑜峰,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金华市婺城区。被告:雷春,男,198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原告胡必新为与被告雷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良军独任审判。在审理中,原告胡必新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必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必新撤回对被告雷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2元,依法减半收取121元,由原告胡必新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李良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洛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