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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民初2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贵池支行与钱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贵池支行,钱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225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贵池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秋浦西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854223259A。负责人:伍慧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花,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萍,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平,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贵池支行与被告钱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贵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丹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