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81民初2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罗平诉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平,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2736号原告:罗平,男,汉族,初中文化,生于1992年9月10日,住四川省江油市太平镇。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雪峰,四川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平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曹蓉适用程序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7年3月18日在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天猫商城上面经营的天猫店铺迪菲丽格旗舰店购买女装5件,成交总价2895元,订单号3145400823080602,付款后,在被告服务平台经营的商家于3月18日发货,原告于3月21日收货。送给朋友时怀疑衣服材质质量成分有造假欺诈问题嫌疑,于是在网上找到北京冠标商品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对衣服进行权威的检测,检测结果出来后确实是在被告经营的商家所销售服装为不合格产品,在被告服务平台经营的商家服装吊牌材质成分标的是涤纶55%,人丝45%,实际检测结果为聚酯纤维55%,粘纤45%,由于通过司法途径无法正常有效联系上在被告服务平台经营的商家维权,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之相关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之诉讼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购物款2895元,并赔偿损失8685元。被告辩称:一、本案原、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故本案涉案主体应当是买家和卖家,本案所涉买卖交易发生在买家谢洋洋和卖家迪菲丽格品牌旗舰店(深圳欧概念服装有限公司经营)之间,而罗平不是本案所涉及的买家,天猫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者,也不是本案所涉及交易的卖家。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买卖合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由买卖双方享有和承担,产生纠纷也应由双方参与诉讼。由于原、被告均非本案适格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案原告对被告不享有诉权,法院应当依法驳回起诉。二、天猫公司是网络平台交易服务者,已尽到法定义务,不存在法定应担责情形,依法不应当承担责任:天猫公司是依法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合法企业,开设“天猫商城”(tmall.com)网络交易平台也依法办理了IPC备案,取得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天猫商城也是用户获取物品或服务信息、物色交易对象、协商交易和开展交易的网络平台。天猫公司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已经尽到了事前提醒的义务。平台拥有海量的店铺及店铺经营者,由于网络信息量的无限庞大,加上信息流动的即时性,网络服务商没有时刻监视网络、寻找侵权行为的义务,也不具备这一能力。用户在注册时,天猫已经明确告知网上的信息系其他用户自行发布,可能存在风险和瑕疵,已尽到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其次,平台作为信息发布平台的网络服务商,只能规范用户发布的信息,要求用户发布信息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同时,平台对入驻的商家的身份信息、主体信息进行了审核、保存,尽到了网络服务平台相应的注意义务。原告起诉后,天猫公司也向法院披露了卖家的真实身份、住所地和联系方式,不存在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依法不应当承担责任。综上所述,即便本案原告所购买商品存在瑕疵,天猫平台亦未故意为平台商家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无须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之诉请应予驳回。况且本案原告不是买家,也就不是适格原告,亦未起诉卖家深圳欧概念服装有限公司,依法应当驳回其起诉。本案经本院审理查明如下事实:天猫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28日,依法取得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开设了“天猫商城”(tmall.com)网络交易平台并办理了IPC备案。2009年10月11日,真实姓名谢洋洋注册成为天猫会员,会员名XX子,身份证最后四位为0225。2014年迪菲丽格品牌旗舰店(经营企业:深圳欧概念服装有限公司)入驻“天猫商城”。2017年3月17日,天猫会员XX子(真实姓名谢洋洋)在天猫商城天猫店铺迪菲丽格旗舰店购买女装5件,成交总价2895元,订单号3145400823080602,指定收货人“罗先生”。2017年3月27日,原告将货物样品送往北京冠标商品质量检验有限公司进行质量检验,2017年3月28日,北京冠标商品质量检验有限公司作出检验报告:送检样品不合格。2017年6月5日,原告以销售者责任纠纷为由将深圳欧概念服装有限公司作为被告起诉来院,2017年6月5日,原告以“其他方式解决此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本院依法作出(2017)川0781民初2131号准予撤诉的民事裁定。2017年6月26日,原告以买卖合同为由、以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为被告诉至来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系网上购物引发的纠纷,原告以买卖合同为由提起诉讼,而买卖合同系典型的双务合同,买卖合同是建立在买方与卖方之间的双务合同关系。本案的买方为天猫会员XX子,其真实姓名谢洋洋,卖方系天猫商家深圳欧概念服装有限公司,因此,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原、被告主体均不适格,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席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