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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3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宋勇与徐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勇,徐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0123民初368号原告:宋勇,男,1976年07月22日出生,住安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海平,江西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龙,男,1988年07月19日出生,住安义县。原告宋勇与被告徐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779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事实和理由:原告曾经营柴油生意,被告经营一挖掘机,由2015年起,被告陆续在原告处赊购柴油至2017年1月3日止,被告共欠原告柴油款37790元,被告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经原告催讨,被告未付。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徐龙欠原告宋勇货款37790元,分四次付清,2017年8月1日付给原告10000元,2017年9月1日付给原告10000元,2017年10月1日付给原告10000元,2017年11月1日付清余款7790元,如被告未按上述付款时间付款,原告就所有剩余款项申请法院执行。二、本案受理费745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被告徐龙负担,原告宋勇已付,被告徐龙在上述最后一期付款时间付给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立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梦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