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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朱纪章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纪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2刑初2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被告人朱纪章,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湖南省永州市,暂住上海市宝山区。辩护人楼臻,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沪检二分诉刑诉[20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纪章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陈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纪章及本院通知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楼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16年9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朱纪章在其租住的本市宝杨路XXX号XXX室内,与踹门而入的被害人蒋珍祖发生争吵,蒋珍祖用铁棍击打朱纪章头部等处,致其左侧额骨骨折,左手掌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嗣后,朱纪章在蒋珍祖离开其住处后持刀下楼,追至宝杨路与梅林路交界处东南角的非机动车道,双方再次发生冲突,朱纪章持刀将蒋珍祖捅伤后逃逸,后蒋珍祖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次日凌晨,公安机关在本市宝山区中西医结合医院急救室将在此就诊的朱纪章抓获。案发后经鉴定,被害人蒋珍祖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刺戳右胸部等处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110接警登记表》、《侦破经过》、《工作情况》、《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医院病历、急救中心记录,证人孙某某、桂某某、陈某1、朱某、蒋某某、娄某某、贺某某、曹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监狱管理局《释放证明》,被告人朱纪章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被告人朱纪章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审判。被告人朱纪章当庭供述,其在宝杨路梅林路口与蒋珍祖发生互殴,持刀捅刺蒋珍祖。辩护人提出,本案被害人有过错,鉴于朱纪章有自首情节,建议对朱纪章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2日20时许,蒋珍祖因故踹门闯入被告人朱纪章租住的本市宝杨路XXX号XXX室,两人发生争吵,蒋珍祖用铁棍击打朱纪章头部等处,致朱头部三处皮肤挫裂创,左侧额骨骨折,左手掌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朱纪章在蒋珍祖离开其租住处后,持刀下楼,追至宝杨路梅林路口东南角的非机动车道上,双方再次发生冲突,朱纪章持刀刺戳被害人蒋珍祖右胸部等处,致蒋因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次日凌晨,民警至本市宝山区中西医结合医院抓获朱纪章。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上海市公安局《110接警登记表》、证人孙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9月22日20时55分许,孙某某散步至本市宝杨路梅林路口东南角时,发现有两男一女在路边争执,其中有一名穿黑色T恤的男子,经照片辨认,孙某某指认其为被告人朱纪章。争执中,朱纪章突然持刀刺戳被害人,被害人的血就喷出来了,两人倒地。边上的白衣女子一直在拉架,此时,该女子赶紧上前将朱纪章手中的刀夺走了。后朱纪章沿梅林路往南逃了,该女子随后也往同方向跑了。2、证人桂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桂某某在上海有个姓蒋的“弟弟”,前几年到上海玩的时候认识了“弟弟”的父亲蒋珍祖。2016年9月,桂某某到上海呆了一星期,最后一天晚上8时多,蒋珍祖让桂某某陪其到“纪叔”朱纪章家,两人到一个十字路口边上的二楼,蒋珍祖先敲门,无人应答。蒋就打手机,听到门里有手机铃声,接着蒋珍祖用脚踹门,并用方言对里面的人说话,具体内容桂某某没听懂。蒋珍祖踹了几脚就把门踹开了,蒋进门,桂某某跟在后面,看到朱纪章右手拿着一把刀,刀头部分有七八厘米长,是单刃黑色的。两人见面就吵起来,桂某某上前站在两人中间劝架,拉开两人。然后,桂某某拉着蒋珍祖向门口走,还没出门,蒋珍祖问:“闺女,你的口罩呢?”桂某某听后即返回屋内找口罩。这时,蒋珍祖右手从随身的包里拿出一根铁棒,朝朱纪章打去,朱纪章用手挡在前额。在打的过程中桂某某把蒋珍祖拉开了,蒋跟着桂某某出门右转一路下楼跑到停电动车的地方,在翻包找车钥匙。这时,朱纪章从蒋珍祖背后冲过来,抓住蒋的两侧腰部。蒋珍祖转身面对朱纪章,两人拉扯起来。后来,蒋珍祖蹲下倒在地上,手还拉着朱纪章的衣服,朱纪章压在了倒地的蒋珍祖身上。桂某某上前去拉,看见朱纪章正伸手向边上的刀摸去,就赶紧踩了朱纪章的手一下,弯腰捡起刀,扔在边上的草丛里。桂某某想去扶蒋珍祖,看见蒋肚子上有一摊血,就没敢上去。边上有个男子见状报了警。桂某某离开现场就去找蒋珍祖的儿子,并一起回到现场,没有找到蒋珍祖,桂某某就离开了。3、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22日20时55分许,陈某1在宝杨路梅林路口东南角人行道处,看见有两名穿深色衣服的男子扭打在一起,旁边站着个白衣女子,地上都是血,另有一名年纪较大的男子喊要报警,女子过去让他不要报警,女子手上还有刀,男子退开一段距离后报警了。陈某1怕有危险,离开几米,听到打架的地方传出响声,其中一名男子倒在地上,另一男子持一根棍状物体站在边上。后持棍状物的男子不见了,女子也逃了。过了一会儿,救护车到场将倒地男子送往医院,民警也到场了解情况。4、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朱某暂住本市宝杨路XXX号XXX室。2016年9月下旬的一天晚上8时30分许,朱某在暂住处听到外面有人在敲其他房间的门,开始还正常,过了几分钟就变成了脚踹门的声音,后来门被踹开了,有两名男子在吵架,还有连续不断的敲东西的声音。过了一会儿,有人从朱某房间门口跑过,几十秒后,又有一个人追出去。朱某在整个过程中都没有出门,只是听到声音。5、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曹某暂住本市宝杨路XXX号XXX室。2016年9月22日晚9时许,曹某听到隔壁223室有两名男子吵架,不久动静大了起来,好像动手打起来了。曹某出门看见一名男子用手捂头,头部流了好多血,站在223室门口。曹某进屋拿了手机出门下楼准备报警,头部受伤的男子已经不见了。曹某沿走廊往北面楼梯下楼,一路上走廊上都是血,北面楼梯上也都是血。曹某下楼后看到宝杨路边围着好多人,曹某挤进去看到地上躺着一个人,地上都是血。不久,救护车来把伤者送医院了。6、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本案中心现场位于本市宝杨路XXX号XXX室。宝杨路XXX号系二层结构,二楼系宿舍,其间有南北走向的走廊,南北两侧有楼梯通往一楼室外,223室位于走廊东侧中部。223室系一室一卫结构,门锁完好,在总门把手和门外地面上发现血迹。室内东北角有一单人床,床单上有血迹;床西南角发现口罩,床西侧墙上发现喷溅状血迹。床西侧床头柜发现滴落状血迹。床西侧过道地面上有铁棍和塑料瓶,铁棍西侧地面上也有塑料瓶,瓶上有血迹。床西南角过道上发现3处滴落状血迹。在走廊及两侧楼梯地面上发现多处血迹,提取其中8处。在宿舍楼北侧楼梯和地面的衔接处发现滴落状血迹,在楼梯北侧地面上发现2处血迹。在上述血迹北侧的非机动车道上发现一辆倒地的黑色电瓶车,电瓶车左侧车身上发现血迹,电瓶车西侧地面上发现血泊。电瓶车东北侧地面上发现一部手机,手机上有血迹,手机东侧发现血迹。电瓶车东南侧发现一只沾有血迹的棕色左脚鞋子。电瓶车东北侧8米处绿化带内发现一把匕首,匕首刀刃上有血迹。在宿舍楼南侧楼梯西侧的地面上发现多处滴落状血迹,提取其中3处。民警提取了上述现场血迹、口罩、铁棍、塑料瓶、手机、鞋子、匕首等物。上述匕首经朱纪章当庭辨认,朱纪章确认系其作案时使用的。7、《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2016年9月23日1时许,民警在本市宝山区中西医结合医院急诊室扣押了犯罪嫌疑人朱纪章随身穿着的黑色T恤一件、蓝色牛仔裤一条、黑色运动鞋一双及其佩戴的手表一块。8、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的《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不能排除现场电瓶车西侧地面上血泊、电瓶车东南侧棕色左脚鞋子上的血迹为死者蒋珍祖所留。不能排除现场发现的总门把手上、床单上、墙上、地面上、塑料瓶上、电瓶车身上、手机上、匕首刀刃上、铁棍柄及铁棍上的血迹,现场塑料瓶吸管上涂取物、口罩上的采集物,朱纪章左右手上、穿着的黑色T恤、蓝色牛仔裤、黑色运动鞋及其佩戴的手表上的血迹均为朱纪章所留。9、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调取证据清单》、院前急救病历、急诊病历证实,蒋珍祖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6年9月22日22时05分死亡。蒋珍祖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刺戳右胸部等处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10、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上海市宝山区中西医结合医院门急诊就医记录册、上海市监狱总医院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出院小结证实,朱纪章因外伤致头部三处皮肤挫裂创,左侧额骨骨折,左第一掌骨基底部完全性骨折,后行左第一掌骨骨折复位内固定术治疗,现头部留有三处头皮瘢痕,累计长13.5厘米;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之规定,构成轻伤二级。11、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朱纪章作案时及目前未引出精神病性症状,在本案中应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有受审能力。12、证人蒋某某的证言证实,蒋某某的父亲蒋珍祖和朱纪章都是湖南省道县人,是朋友。蒋珍祖和朱纪章一起吸冰毒,蒋珍祖还介绍朱纪章认识其冰毒上家。朱纪章跳开蒋珍祖从上家购买冰毒,为此两人产生矛盾。2016年9月22日晚,蒋珍祖去找朱纪章。当晚9时许,蒋某某的女友桂某某打电话告诉蒋某某,蒋珍祖让桂去接一下。晚9时18分,桂某某又打电话告诉蒋某某,蒋珍祖受伤倒地了。蒋某某赶去宝杨路梅林路,看到蒋珍祖的电瓶车倒在路边,但没有看到人。蒋某某就跟民警到杨行派出所配合调查了。13、证人贺某某的证言证实,贺某某与朱纪章是同乡,被朱纪章搞死的男子姓蒋,不知道叫什么名字,是邻村的,半年前贺某某通过朱纪章认识的。蒋是贩毒的,朱纪章是吸毒的。蒋带朱纪章到上家那里拿毒品,朱纪章认识了蒋的上家,就直接去上家那里拿毒品。2016年9月22日晚8点多,朱纪章打电话给老乡福生,说和姓蒋的打起来了,叫福生到医院交钱。贺某某在边上听到了,就一起赶过去,到宝山医院帮朱纪章凑了一千多块钱。朱纪章说,是姓蒋的到朱纪章家将门踢开,进门后用钢管打朱纪章,把朱纪章的头也打破了。朱纪章就拿了把刀追下楼,捅了姓蒋的一刀。14、证人娄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系宝杨路XXX号出租房的管理人。该出租房二楼共有26间,其中出租的房间编号从218室开始到238室,还有几间没有编号,到派出所登记过。2016年9月22日出事的房间是223室,租客是湖南人,经照片辨认,娄某某指认朱纪章为223室的租客。15、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2009年10月朱纪章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海市监狱管理局《释放证明》证实,2010年11月1日朱纪章刑满释放。16、《侦破经过》证实,2016年9月23日凌晨,民警经侦查至本市宝山区中西医结合医院抓获朱纪章,朱纪章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罪行。17、被告人朱纪章当庭供述,2016年9月22日20时许,蒋珍祖带一女子,因毒品纠纷踹门闯入朱纪章租住的本市宝杨路XXX号XXX室,蒋珍祖用铁棍击打朱纪章头部、左手等处,致朱受伤。朱纪章在蒋珍祖离开后,持刀下楼,追至宝杨路梅林路口,双方再次发生冲突,朱纪章持刀刺戳蒋珍祖致蒋倒地后,即离开现场至宝山医院就医。以上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应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纪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害人蒋珍祖先踹门闯入朱纪章租住处,用铁棍击打朱纪章头部等处,对引发本案有过错;且朱纪章能当庭认罪,对朱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朱纪章供述,其到医院后委托贺某某电话报警,并在民警到场后交代了其在宝杨路梅林路口持刀刺戳蒋珍祖的事实。辩护人据此认为朱纪章有自首情节。经查,110接警中心没有接收到贺某某为朱纪章投案的电话记录,朱纪章委托他人电话投案的辩解得不到相关证据的印证,不能成立。根据讯问笔录证实,朱纪章在侦查阶段始终未能供述其在宝杨路梅林路口持刀捅伤蒋珍祖的事实,不能认定其如实供述。朱纪章既没有自动投案,又不如实供述,故不构成自首。对辩护人提出的朱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纪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二○三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止)。二、查获的作案工具匕首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郭 寅审 判 员  王 峥人民陪审员  王承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程阳强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