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执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祝成峰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祝成峰,鲁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596号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江山市区江滨北路295号。法定代表人:毛增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恭华,男,45岁,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干部,住江山市区。被申请执行人:祝成峰,男,199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山市。被申请执行人:鲁秀,女,199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施秉县,现住江山市。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祝成峰、鲁秀行政征收一案,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的江卫计生征字(2016)第18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决定书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祝成峰、鲁秀支付社会抚养费33000元,2016年12月16日经本院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申请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7月27日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海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卓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