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民终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宿迁市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宿迁市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宿迁市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市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栋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终12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宿迁市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工业园区昆山路3号。法定代表人:赵军,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市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路(电视塔西50米)法定代表人:崔凯,该公司总经理。原审第三人:唐栋,男,1973年12月24日生,汉族,原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现镇江边城监狱服刑。上诉人宿迁市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宿迁市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唐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宿中民初字第0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7年6月28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上诉案件受理费缴费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书七日内按规定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现上述规定期限已届满,上诉人宿迁市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市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宿迁市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市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 洪审判员 王 芬审判员 秦岸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万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