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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执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高碑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桂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碑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桂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543号申请执行人:高碑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高碑店市。法定代表人:焦常林。被执行人:姜桂红,女,汉族,1969年11月25日出生,住高碑店市。高碑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申请执行姜桂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高民初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高碑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碑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高民初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龚万桥人民陪审员  刘庆辉人民陪审员  焦 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龚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