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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执恢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辉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成,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2执恢139号申请执行人马成,男,1991年1月31日生,汉族,郯城县郯城街道马港口南村492号。被执行人刘辉,男,1972年7月10日生,汉族,郯城县人民路137号。372822197207100412。本院在执行马成与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应付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郯城县人民法院(2014)郯民初字第34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 超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清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