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5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王桂芝与王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芝,王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4民初5698号原告王桂芝,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振娟,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丹,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王桂芝与被告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振娟,被告王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桂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王丹偿还王桂芝借款本金138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至给付之日起的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分计算)。2、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多年前的同事,多年后失散在2015年左右通过朋友联系到后进行交往密切,在2016年3月30日被告称房屋进行装修需要钱,自己有一笔定期理财无法到期无法兑现,所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同时亲笔写下欠条承诺2016年8月30日偿还本金并且支付5000元利息,借款后,于2016年5月9日被告称装修款仍不够,又向原告借款50000元,于2016年5月9日亲笔写欠条,兹有王丹于2016年5月9日向朋友王桂芝借款110000元现金,最晚还款日于2016年9月份。以上为两个欠条合计在一起计算为110000元。2016年春节前后被告向原告借款,称其儿子上学需要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款后仍没有归还。此后被告让原告其儿子到银行串零钱,原告又以现金零钱方式借给被告3000元,以上四笔借款合计借款143000元,借款后被告后偿还了原告5000元,现在拖欠138000元,故诉至法院。王丹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现在没有偿还能力。本院认为,王丹承认王桂芝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王桂芝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王桂芝与王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王桂芝履行了借款义务后,王丹应按王桂芝的要求及时偿还借款,王丹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王桂芝所诉利息的请求。双方之间虽约定利息,但未约定利率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王桂芝请求利息按月利2分计算与法无据,应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王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王桂芝借款本金138000元;二、王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王桂芝利息,以13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6月26日计算至借款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1530元,由王丹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连同上款一并给付王桂芝。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文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