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刑初1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李忠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8刑初180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忠德,男,1991年7月6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5日被羁押,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轻罪刑诉〔2017〕1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忠德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忠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间,被告人李忠德在本市海淀区北辛庄某小区,以帮助被害人李某处理机动车交通违法及修车为由,多次骗取李某共计人民币12500元。被告人李忠德于2017年3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涉案赃款未退赔。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忠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忠德的供述,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杨某、胡某、代某的证言,支付宝转账记录照片,银行业务凭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忠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忠德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忠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忠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5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忠德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一万二千五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徐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