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5民初2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任顺挺与雷秋玲、韩广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顺挺,雷秋玲,韩广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25民初2393号原告:任顺挺,男,1954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禹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莉萍,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秋玲,女,1968年7月15日生,汉族,住郏县。被告:韩广阔,男,1969年10月6日生,汉族,住郏县。原告任顺挺与被告雷秋玲、韩广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后,于2017年7月17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顺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莉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秋玲、韩广阔经公告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顺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雷秋玲、韩广阔向任顺挺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雷秋玲、韩广阔承担。事实和理由:任顺挺与雷秋玲、韩广阔系熟人关系,雷秋玲因生意资金紧张向任顺挺借款100000元,约定利息月息1分。当日任顺挺和程伟峰、孔某及雷秋玲一起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从任顺挺的银行卡内取出100000元存入到雷秋玲的账户内。雷秋玲为任顺挺写了欠条。2010年2月9日雷秋玲支付任顺挺12个月利息12000元。后任顺挺多次向雷秋玲催要该款,雷秋玲于2011年2月26日又支付了任顺挺12个月的利息12000元,但至今拒不偿还本金及下余利息。为维护任顺挺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公断。任顺挺于2016年12月26日撤回对韩广阔的起诉,2017年4月14日任顺挺又将韩广阔追加为被告。被告雷秋玲、韩广阔均缺席无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任顺挺提供的证据1、任顺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任顺挺的身份。证据2、借条一份,证明2009年3月10日雷秋玲向任顺挺借款100000元的事实。证据3、中国邮政储蓄取款凭证和存款凭证两张,证明任顺挺于2009年3月10日向雷秋玲账户转账100000元。证据4、雷秋玲、韩广阔的户籍证明,证明雷秋玲、韩广阔的户籍情况。证据5、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明雷秋玲与韩广阔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且该笔借款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应当是夫妻共同债务。因雷秋玲、韩广阔缺席对以上证据未质证。本院认定如下:对任顺挺提供的证据1、任顺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3、中国邮政储蓄取款凭证和存款凭证两张,证据4、雷秋玲、韩广阔的户籍证明等以上证据均符合客观事实,证据来源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对任顺挺提供的证据5、2017年4月13日郏县档案馆出具的雷秋玲与韩广阔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显示婚姻登记记录为:1991年1月21日雷秋玲以雷秋灵的名字与韩广阔登记结婚,该证据加盖有郏县档案馆的公章,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对任顺挺提供的证据2、“欠条”一份,该“欠条”内容显示有借款人雷秋玲签名、有借款内容、借款时间等,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2017年7月26日经询问证人孔某、任某,二人陈述一致,2012年9月23日孔某、任某(任顺挺儿子)及其任顺挺的妻子文秀珍三人到安良镇××村韩广阔的老家找韩广阔、雷秋玲夫妇催要欠款,没有找到人,催要无果。同时孔某证实,借钱是在雷秋玲经营的永盛三轮车店内协商的,孔某和任顺挺、雷秋玲三人在场,当时约定月利率10‰,每年支付利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任顺挺与雷秋玲系熟人关系。雷秋玲因急需用钱于2009年3月10日向任顺挺借款,同日,雷秋玲给任顺挺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欠现金壹拾万圆整(100000、)。欠款人:雷秋玲(签名)2009、3、10。任顺挺又分两次在“欠条”上标注:“2010年2月9日付息一万贰仟元、2011年2月26日付息壹万贰仟元”的情况。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口头约定月利率为10‰,该陈述与孔某证实双方约定利息一分可以互相印证。2012年9月23日任顺挺的家人曾经向雷秋玲、韩广阔夫妇催要欠款未见到人。任顺挺于2016年9月21日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雷秋玲、韩广阔共同偿还任顺挺的100000元本金及利息;2、诉讼费由雷秋玲、韩广阔承担。另查明,2016年12月21日经询问韩广阔的父亲韩会月、母亲朱珍,其称韩广阔是他们的儿子、雷秋玲是儿媳,韩广阔于2010年曾经回家一次,之后与家人没有联系。雷秋玲有五、六年都没有与家人联系过。2016年12月21日询问雷秋玲、韩广阔的邻居亦称雷秋玲夫妇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所引起的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债务应当清偿。雷秋玲在与韩广阔婚姻存续期间向任顺挺借款100000元,有雷秋玲于2009年3月10日给任顺挺出具的欠条为证,该欠条显示有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借款人以及出借人等,该借款行为没有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是一种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现任顺挺持“欠条”要求雷秋玲偿还欠款本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韩广阔与雷秋玲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是雷秋玲与韩广阔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根据以上法律规定,韩广阔应对雷秋玲的借款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对任顺挺主张要求雷秋玲、韩广阔支付借款利息的问题。由于任顺挺的证人孔某与任顺挺陈述一致,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1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任顺挺对要求利息按约定月息10‰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故对此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诉讼中,任顺挺提供证人证实2012年9月23日曾向雷秋玲、韩广阔催要欠款,故应从催要时间即2012年9月23日开始计算。视为向雷秋玲、韩广阔主张权利之日。根据以上法律规定。雷秋玲、韩广阔应从2012年9月23日起至款还完之日止按月利率10‰支付利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雷秋玲、韩广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任顺挺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月利率10‰计算,利息计算时间从2012年9月23日起至款还完之止)。如果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雷秋玲、韩广阔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卫真代理审判员 刘素平人民陪审员 叶阳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俊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