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3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德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3241号起诉人:张德安,男,汉族,1974年6月10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区。2017年7月11日,本院收到张德安的起诉状。起诉人张德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第一被告颁发原告法律本科的自考毕业证书;2.如不颁发被告人自考本科毕业证书,双倍赔偿所交的一切费用人民币捌仟元整,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共计壹万叁仟元整;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大约2005年左右,被告在原96251部队的修配厂工作,为提高部队官兵的文化素质,该部队政治部号召并负责南京政治学院在洛阳部队片区的招生报名工作,被告报了名学习,至2015年全部课程考试终于合格,论文答辩也过,全部费用也通过该基地政治部交完。可时至今日,第一被告以原告没有大专的学历认证为由不予颁发毕业证书,给被告人经济及精神上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原告认为:被告在招生时不要求学历认证而招生、录取、收费,现学习、考试环节都已结束,原告各科成绩都已合格。反而却以原告没有大专学历认证为由不颁发毕业证,实为被告的过错,如招生时就要求学历认证后录取,原告不能被录取,也就不用花费这么多精力、财力和时间。也就不会给原告造成经济及精神双重损失。恳请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尊严。本院经审查认为,学校是从事教育事业的法人,学校和学生因颁发毕业证书产生的纠纷,是该学校对受教育者实施学籍行政管理及颁发学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行政权力时引起的行政争议。学籍管理是学校依法对受教育者实施的一项特殊的行政管理。本案依法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张德安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