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6执4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山东邹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兴润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邹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兴润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昌润科技有限公司,邹平鲁杭天润实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邹平县长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山东邹平华诚化纤有限公司,郭润坤,王兆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6执4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邹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法定代表人常兆贤,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兴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法定代表人王俊忠,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昌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法定代表人曲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邹平鲁杭天润实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法定代表人郭训功,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省邹平县长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法定代表人王玲,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邹平华诚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法定代表人唐加彬,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郭润坤,男,1960年5月28日生,汉族,公司经理,住邹平县。被执行人王兆云,女,1959年1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申请执行人山东邹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兴润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昌润科技有限公司、邹平鲁杭天润实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邹平县长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山东邹平华诚化纤有限公司、郭润坤、王兆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邹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6民初9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山东兴润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邹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99万元;二、原告山东邹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昌润科技有限公司抵押财产【详见邹工商抵登字(2015)第002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借款本金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不得优先于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三、被告邹平鲁杭天润实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邹平县长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山东邹平华诚化纤有限公司、郭训功、王兆云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就其偿还份额向被告山东兴润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到庭、未履行义务亦均未按规定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查封被执行人邹平鲁杭天润实业科技有限公司国有土地壹综,位于韩店镇北,庆缁路西,地号10-01-98,土地证号2011101**,面积43827.0平方米。于2016年3月15日查封山东昌润科技有限公司财产壹宗(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涉及的抵押或查封财产暂不同意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查,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尚有未给付的应付款项本金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继续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626民初9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增审判员 成东风审判员 赵 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伟备注:若有法院查封财产,请于到期前七个工作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