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881执8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詹桂煌、黄槟璜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桂煌,黄槟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81执8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詹桂煌,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黄槟璜,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詹桂煌与被执行人黄槟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詹桂煌以双方当事人在法院执行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黄槟璜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881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亚  平人民陪审员 邓  永  国人民陪审员 余  京  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巧红(代)附:本案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