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73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潘焕英与林炳枢、林泳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焕英,林炳枢,林泳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7366号之一原告:潘焕英,女,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被告:林炳枢,男,193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被告:林泳菁,女,198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原告潘焕英诉被告林炳枢、林泳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林佩坚人民陪审员 梁宝霞人民陪审员 刘淑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雷绮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