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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73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潘焕英与林炳枢、林泳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焕英,林炳枢,林泳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7366号之一原告:潘焕英,女,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被告:林炳枢,男,193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被告:林泳菁,女,198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原告潘焕英诉被告林炳枢、林泳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林佩坚人民陪审员  梁宝霞人民陪审员  刘淑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雷绮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