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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1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章小超与邱远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小超,邱远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1870号原告:章小超,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邱远隆,男,195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龙岩市新罗区,现住址不详。原告章小超与被告邱远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2017年7月27日,原告章小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章小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7元,由章小超负担。审 判 长 廖  小  妹人民陪审员 莫    丽人民陪审员 张  荣  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卢晓青(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