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1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章小超与邱远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小超,邱远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1870号原告:章小超,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邱远隆,男,195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龙岩市新罗区,现住址不详。原告章小超与被告邱远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2017年7月27日,原告章小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章小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7元,由章小超负担。审 判 长 廖 小 妹人民陪审员 莫 丽人民陪审员 张 荣 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卢晓青(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