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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7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赵湘平与王文博、耿根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湘平,王文博,耿根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7415号原告赵湘平,女,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被告王文博、耿根忠。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湘平与被告王文博、耿根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无法直接向其送达,原告又不能提供其他送达地址或方式,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湘平对被告王文博、耿根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岳亚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