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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3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军与王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王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3311号原告:张军,男,汉族,住仙居县。被告:王翔,男,汉族。住仙居县。原告张军与被告王翔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军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7元,减半收取1018.5元,由原告张军负担。审 判 员  俞韶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周燕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