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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武凤华、照那斯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凤华,照那斯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徐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武凤华,女,194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执行人:照那斯图(又名包建华),男,1949年1月17日出生,蒙古族,住保定市徐水区。本院在执行武凤华与照那斯图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照那斯图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建伟审判员  王建春审判员  孟祥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 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