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闻执字第3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闻喜县安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淑萍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闻喜县安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郭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闻执字第393-2号申请执行人闻喜县安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闻喜县。被执行人郭淑萍,女,1969年1月6日生,汉族,住闻喜县。申请人闻喜县安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淑萍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闻民商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闻喜县安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郭淑萍在银行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