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夏登科、尹双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登科,尹双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417号申请执行人:夏登科,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尹双芹,女,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执行夏登科与尹双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诉讼中,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以(2016)皖0102民初740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尹双芹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双七路中兴西湖花园23幢1605室房产(产权证号:合瑶字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尹双芹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双七路中兴西湖花园23幢1605室房产(产权证号:合瑶字第××)。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德传执行员 潘德丽执行员 杨武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傅有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