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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5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保利(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红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利(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红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5857号原告:保利(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关山路**号。法定代表人:邓惠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如、张堂猛,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胡红涛,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原告保利(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红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保利(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保利(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顾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