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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4行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南漳县蓝源矿业有限公司与南漳县林业局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漳县蓝源矿业有限公司,南漳县林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624行初16号原告南漳县蓝源矿业有限公司,注册号420624000052810,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花园街2号(兴达永利酒店内)。法定代表人赵平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虹理,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闫疆南,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南漳县林业局,机构地址:南漳县城关镇卞河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62401119172X2。法定代表人杨桂芬,该局局长。出庭负责人张有鑫,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尹欣鸣,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南漳县蓝源矿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起诉,要求确认被告于2010年7月12日向南漳县东宇矿业有限公司朱家湾分公司颁发“临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行政行为违法。本院于同日立案,案号为(2017)鄂0624行初16号。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漳县蓝源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漳县蓝源矿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黄忠义审 判 员  余祖斌人民陪审员  魏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郝 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