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民终5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徐小龙与宋剑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小龙,宋剑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57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小龙,男,1977年11月18日生,汉族,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现住大连市金州区。监护人:周明秋(徐小龙母亲),1953年6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金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辉,辽宁邦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剑涛,男,1966年4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金州区。上诉人徐小龙因与被上诉人宋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3民初1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小龙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小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小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徐小龙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剩余1450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缪明审判员王淑兰审判员王良家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丁艺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