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24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台州市七彩广告有限公司与台州市可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先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七彩广告有限公司,台州市可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先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2441号之一原告:台州市七彩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新联路223号。法定代表人:曹灵晖,该公司经理。被告:台州市可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枫南东路钢结构店面房14间(东座)。法定代表人:金先进。被告:金先进,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台州市七彩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彩公司)与被告台州市可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大公司)、金先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2017年7月27日,原告七彩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台州市七彩广告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台州市七彩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 欢人民陪审员 孙良明人民陪审员 项蔓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