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02民初24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台州市七彩广告有限公司与台州市可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先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七彩广告有限公司,台州市可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先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2441号之一原告:台州市七彩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新联路223号。法定代表人:曹灵晖,该公司经理。被告:台州市可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枫南东路钢结构店面房14间(东座)。法定代表人:金先进。被告:金先进,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台州市七彩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彩公司)与被告台州市可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大公司)、金先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2017年7月27日,原告七彩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台州市七彩广告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台州市七彩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 欢人民陪审员  孙良明人民陪审员  项蔓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