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保军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桂林信用社,王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刑初701号自诉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桂林信用社,住所地:林州市桂林镇桂林村。负责人慈红宁,该社主任。被告人王保军,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林州市,汉族,农民,住林州市。自诉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桂林信用社以被告人王保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自诉人以缺乏罪证,需要补充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王保军的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桂林信用社以缺乏罪证,需要补充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人王保军的自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桂林信用社撤回对被告人王保军的自诉。审判员 刘义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