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1民初2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孙玉凤与李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凤,李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1民初2202号原告孙玉凤,农民。被告李焕,农民。原告孙玉凤诉被告李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孙玉凤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玉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玉凤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邮寄送达费80元,合计180元,由原告孙玉凤负担。审判员 毕淑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 旭本裁定所援引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