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7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杭沈与朱冬方、朱冬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杭沈,朱冬方,朱冬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7846号原告:郑杭沈,男,198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珠,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冬方,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朱冬友,男,196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郑杭沈为与被告朱冬方、朱冬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杭沈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朱冬方已经还清借款本息,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杭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郑杭沈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群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江伊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