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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初5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王平与山东康联健康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山东康联健康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5109号原告:王平,女,1970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山东康联健康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学文,职务技术总监。原告王平与被告山东康联健康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王平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康联健康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平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王平负担。审 判 员  梁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