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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执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确山县鑫玉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长毛、柴广学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确山县鑫玉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李长毛,柴广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1236号申请执行人确山县鑫玉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玉,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李长毛,男,汉族。被执行人柴广学,男,汉族。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725民初8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确山县鑫玉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砖款23459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819元及执行费3419元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长毛、柴广学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长毛、柴广学在银行存款2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信爱民审判员 何汝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时文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