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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行申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北京万维网安科技有限公司大兴分公司审判监督行政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7)京行申570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万维网安科技有限公司大兴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南街村一村南工业大院北区10号。负责人刘鹏,总经理。申请再审人北京万维网安科技有限公司大兴分公司因要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行终21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起诉缺乏事实根据,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人民政府实施了北京万维网安科技有限公司大兴分公司诉称的2016年4月10日将其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南街村一村南工业大院北区10号租赁厂房拆除的行为,故其起诉没有事实根据,对其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北京万维网安科技有限公司大兴分公司的起诉正确。综上,申请再审人北京万维网安科技有限公司大兴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