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7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双流县九州门窗厂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流县九州门窗厂,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7129号原告:双流县九州门窗厂。住所地:双流县华阳镇骑龙村三社。经营者:廖光久。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利平,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号。法定代表人:林铁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希,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双流县九州门窗厂与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责任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双流县九州门窗厂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流县九州门窗厂撤诉。案件受理费6479元,由原告双流县九州门窗厂负担。审判员 姚雪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文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