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3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海南嘉棋实业有限公司与杨先波、杨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嘉棋实业有限公司,杨先波,杨雪,郭远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03民初3146号原告:海南嘉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国贸三横路玉沙广场(金玉)5号楼14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698941944G。法定代表人:黄炳祥,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敏儿,广东信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先波,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京山县,现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告:杨雪,女,1990年5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京山县,现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告:郭远桃,女,1968年2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安陆市,现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原告海南嘉棋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嘉棋公司)诉被告杨先波、杨雪、郭远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敏儿、被告郭远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先波、杨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嘉棋公司诉称:被告杨先波、杨雪向原告购买“澳松原木P18级3.9米国标”木材一批,单价为960元/m3,共95.141m3,货值人民币91335.36元。原告雇请粤B×××××货车于2015年1月14日把上述木材分两批送达至杨先波指定地点,并由杨先波签收,但未当场结账。2015年6月17日,杨雪与原告对账,确认截至2015年6月17日,共欠货款91335.36元,并承诺于2015年7月30日前付清货款。但杨先波与杨雪均没有支付上述货款。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因本案债务是杨先波与郭远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依法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郭远桃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杨先波、杨雪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91335.36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从2015年7月31日起计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4月21日为11354.36元);2、被告郭远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有:1、原告营业执照;2、杨先波、郭远桃的身份证;3、NO.0000362号及NO.0000369号送货单;4、客户往来对账单;5、利息计算表。被告杨先波、杨雪、郭远桃辩称:一、被告已于2015年11月30日转账10000元、2015年12月29日转账20000元,合计支付货款30000元给原告,实际尚欠原告货款61335.36元。二、原告销售人员口头向被告承诺,因木材存放时间长,若不尽快销售使用会变成朽木,因此同意被告先收货使用,延后再付款,因此不产生逾期未付款利息。综上,被告希望与原告协商调解。三被告向本院提交证据有:银行转账记录两份。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调取杨先波与郭远桃的结婚证及三被告的户籍登记资料。经审理查明:被告杨先波、杨雪向原告购买“澳松原木P18级3.9米国标”木材一批,价值人民币91335.36元。双方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2015年1月14日,原告雇请粤B×××××货车把上述木材分两批送至杨先波指定地点,并由杨先波在送货单上签名确认。2015年6月17日,双方进行对账,杨雪在原告制作的客户往来对账单上签名,确认截至2015年6月17日,共欠货款91335.36元,并承诺于2015年7月30日前付清货款。杨先波于2015年11月30日转账10000元、2015年12月29日转账20000元,合计支付货款30000元给原告。后因杨先波、杨雪没有按时支付货款,原告经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解决。另查,杨先波与郭远桃系夫妻关系,杨雪为杨先波与郭远桃的女儿。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杨先波、杨雪虽然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送货单及对账单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履行其供货义务,杨先波、杨雪未按约定支付拖欠的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负相应违约责任。在庭审时,原告确认杨先波已支付货款30000元,故杨先波、杨雪实际尚欠原告货款61335.36元。关于逾期利息问题。杨先波、杨雪没有按照双方约定于2015年7月30日前付清货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中的规定,对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的,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故原告诉请以欠款额为基数,自2015年7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双方曾口头约定可延后付款,没有举证证明,原告对此亦予以否认,故本院对被告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关于郭远桃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杨先波与郭远桃是夫妻关系,涉案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应属夫妻共同债务,且郭远桃对原告主张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异议,故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先波、杨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先波、杨雪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61335.36元及逾期利息(以91335.36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31日起至2015年11月29日止;以81335.36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2015年12月28日止;以61335.36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本判决规定的款项付清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给原告海南嘉棋实业有限公司;二、被告郭远桃对第一项判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不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本案受理费2354元,保全费1033元,合计3387元,由被告杨先波、杨雪、郭远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梁珊审 判 员 王文锋人民陪审员 李樊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