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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士君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士君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81刑初56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士君,男,1956年5月3日生,汉族,新沂市人,初识字,农民,住新沂市。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5月9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0日被新沂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7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7〕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士君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士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底,被告人陈士君在新沂市××镇自家屋后菜园内以撒种的方式种植罂粟。2017年5月9日,新沂市公安局双塘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后将成株罂粟铲除。经清点,被告人陈士君种植罂粟954株。经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鉴定,被查获植株为罂粟。被告人陈士君于2017年5月9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双塘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士君在庭审中不持异议,且有新沂市公安局双塘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到案经过、户籍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植物材料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士君明知罂粟系毒品原植物仍予以种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士君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士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士君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管制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对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罂粟954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 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