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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2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惊与重庆市大渡口区群凯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惊,重庆市大渡口区群凯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伍光琬,李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2877号原告:李惊,女,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游,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大渡口区群凯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渡口区建胜镇群胜村七社。法定代表人:伍光琬。第三人:伍光琬,女,193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第三人:李怡,女,196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惊与被告重庆市大渡口区群凯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伍光婉、第三人李怡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毛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