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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25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陈小珍、邓龙国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珍,邓龙国,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25民初1200号原告:陈小珍,现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邓龙国,现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陈小珍、邓龙国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奎,重庆贞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局。负责人:罗新,公司经理。原告陈小珍、邓龙国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局(以下简称”中太公司第三工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陈小珍、邓龙国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小珍、邓龙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珍、邓龙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20元,免于收取。审 判 长  倪丽丽审 判 员  安 飞人民陪审员  任俊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