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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1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黑龙江辰能担保有限公司与铁力市恒辉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铁力市威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铁力市美易达木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葛丽、周昊男、彭凯丹、陈雷、赵培静、彭程、周生勤、王丽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辰能担保有限公司,铁力市恒辉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铁力市威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铁力市美易达木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葛丽,周昊,彭凯丹,陈雷,赵培静,彭程,周生勤,王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401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辰能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99-9号辰能大厦16层。法定代表人:刘静,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铁力市恒辉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铁力镇东风街五委。法定代表人:姜东艳,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铁力市威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铁力镇群英街一委。法定代表人:彭志高,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铁力市美易达木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昊男,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葛丽,女,1956年9月1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铁力市铁力镇。被执行人:周昊男,男,1981年7月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铁力市铁力镇。被执行人:彭凯丹,女,1978年7月8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铁力市铁力镇。被执行人:陈雷,男,1977年8月2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铁力市铁力镇。被执行人:赵培静,女,1973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铁力市铁力镇。被执行人:彭程,男,1973年2月1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铁力市铁力镇。被执行人:周生勤,男,1955年4月23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铁力市铁力镇。被执行人:王丽娜,女,1984年3月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铁力市铁力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辰能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铁力市恒辉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铁力市威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铁力市美易达木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葛丽、周昊男、彭凯丹、陈雷、赵培静、彭程、周生勤、王丽娜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铁力市恒辉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借款3134480.21元、律师费3万元、案件受理费37759元及担保费、违约金;被执行人铁力市威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铁力市美易达木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葛丽、周昊男分别给付违约金30万元、30万元、5000元、45000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