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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执恢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华乐碳素有限公司、平罗县福盛煤炭有限公司、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华乐碳素有限公司,平罗县福盛煤炭有限公司,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执恢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法定代表人:苏义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夏华乐碳素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法定代表人:陈建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平罗县福盛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法定代表人:黄立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XX,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华乐碳素有限公司、平罗县福盛煤炭有限公司、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动免除被执行人XX的担保责任,并申请将XX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同时被执行人平罗县福盛煤炭有限公司出具说明,同意免除XX担保责任,该公司仍负连带担保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宁02执恢19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XX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敏审判员 姜 敏审判员 杨中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和延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