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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初2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与武汉华鼎时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武汉华鼎时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2879号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百万庄建设部大院内。法定代表人:沈元勤,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娇,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美,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华鼎时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武珞路717号兆富国际大厦12B11号。法定代表人:陈少波,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诉被告武汉华鼎时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侵害《2016年版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以其与被告武汉华鼎时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负担。审 判 长  熊艳红审 判 员  余 杰人民陪审员  宋银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童小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