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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7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嵩明县康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崔同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嵩明县康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崔同应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7民初1552号原告嵩明县康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嵩明县城建局办公大楼。法定代表人:高艳玲,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萍,女,汉族,1972年1月20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雪,女,汉族,1983年8月8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崔同应,男,汉族,1977年6月21日生,云南省宣威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原告嵩明县康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崔同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交清所欠物业费用为由,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嵩明县康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嵩明县康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春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聂鹇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