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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4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重庆金智展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覃家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金智展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覃家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4978号原告:重庆金智展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镇新桥村石梯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59278411J。法定代表人:陈维顺,重庆金智展混凝土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覃家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99717F。法定代表人:姜云华,重庆覃家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嘉,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伶,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金智展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覃家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金智展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智展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展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92元,减半交纳634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丽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