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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7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鹏与王灿、刘昕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王灿,刘昕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7489号原告:张鹏,男,汉族,1982年2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杨俊彪,四川中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王灿,男,汉族,1984年7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被告:刘昕羽,女,汉族,1984年8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大英县。原告张鹏诉被告王灿、刘昕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鹏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灿、刘昕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鹏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鹏撤回对被告王灿、刘昕羽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鹏承担。审 判 长  陈 敏人民陪审员  周京燕人民陪审员  李 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欢 来源:百度“”